即時 熱門 政治 軍武 社會 生活 健康 國際 地方 蒐奇 影音 財經 娛樂 藝文 汽車 時尚 體育 3C 評論 玩咖 食譜 地產 專區 求職

《司法話題》檢限制出境限1個月 須通知被告

2018/03/31 06:00

涉及海軍獵雷艦詐貸弊案的「慶富公司」董事長陳慶男,2017年8月接受檢方約談後,即被諭知遭限制出境;日後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後,類似案件被告如不服遭限制出境,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資料照、合成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限制出境議題近來討論得沸沸揚揚,司法院評估各界意見後,決定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加「限制出境」專章,而司法院本月廿八日做出重大決議,初步決定把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的權利,改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即檢察機關可在案件有急迫性時,先逕行發動限制出境、出海的強制處分,保留辦案彈性。

我國目前對於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並無明文之規定,僅是基於最高法院於一九八四年的刑事庭會議決議,將限制被告出境視為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不但無法源,且屢被外界質疑侵犯被告人權。為此,司法院近期著手增修刑事訴訟法,擬把限制出境、出海明文訂為羈押的替代手段,並設立專章規範,把准駁權交給法官。

如要延長 就得向法官聲請

據悉,司法院原是朝向「令狀主義」修法,即檢察官須向法官聲請限制被告出境,法官核發令狀後才生效,但後來考量此一流程恐失去時效性,緩不濟急,因此廿八日開會時決定改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讓檢察官可依偵辦需要,先逕行緊急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但應於一個月內通知被告,且之後如果要延長,就得向法官聲請。

根據決議,若被告對檢察官的限制出境處分不滿,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而若是對法官裁定限制出境不服,則可提起抗告,此外限制出境期間若要延長,須給予被告陳述意見的權利,並應明確規定最長可限制多久,但此部分細節尚未有具體規劃。

另與現行的限制住居切割

此外,司法院也擬將限制出境要件獨立於限制住居之外,規定被告應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無一定之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情況,才能逕行予以限制出境、出海,至於原本的限制住居權仍交付給檢察官與法官,並未更動。

限制出境近來屢被質疑違反「憲法」所保障的遷徙自由,包括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等都認為有濫用問題,去年司改國是會議就曾討論此議題,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與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等人也都曾表態贊成法制化。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