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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A走公務相機 掛脖子拍照PO網露餡

2018/02/06 06:00

警員曾增琦侵占北投分局的SONY相機,因出遊上傳照片,被同事發現脖子上掛著該相機,返國後被查辦。(記者鄭景議翻攝)

「法治觀薄弱」 判2年8月定讞

〔記者溫于德、鄭景議/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警員曾增琦(停職中),2014年底偕妻到義大利度蜜月時,將出遊照片上傳臉書,同事發現曾員脖子上掛著分局遺失的SONY相機,返國後被依侵占公有器材罪嫌查辦;最高法院昨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定曾身為警務人員,卻「法治觀念薄弱」,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2年,涉及行使偽造準文書罪部分另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46歲曾員2002年間調至北投分局擔任總務行政工作,負責財產與營繕業務,但他2012年起接連出包,先是冒用工友名義領取文具、衛生紙與塑膠帶等物,遭分局督察組查辦,後來又因一筆40萬元的帳目不符,被改調人事室。

原任總務工作 接連出包被查辦

判決指述,曾員2014年間與同分局女會計再婚,前往義大利度蜜月,曾員特地將照片上傳臉書「放閃」,沒想到被眼尖同事發現,曾員脖子上掛著分局報失的相機,返國後被移送法辦。

曾男出庭時否認侵占公物,辯稱是把沒電的公務相機帶回家充電,但「忘了還」;士林地院不採信曾男辯詞,認定他身為警務人員卻「法治觀念薄弱」,依侵占公有器材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判處2年8月、4月徒刑。

上訴高院二審仍認定曾男有罪,僅將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罪名變更為行使偽造「準」文書罪,並維持相同刑度;最高院昨維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定讞。北投分局表示,會召開考績會,將曾員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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