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棺逼債只算妨害安寧 檢不起訴
2017/11/17 06:00
店家門口遭放棺材。(資料照,記者林敬倫攝)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市王男與叔叔游男有債務糾紛,王抬空棺擺在叔叔夜市鞋店前,驚動逛街民眾,游男提出恐嚇告訴;宜蘭地檢署認為,擺放棺材有「觸霉頭」之意,但只是妨害社會安寧,不構成恐嚇罪,將全案予以不起訴。
不起訴書中指出,45歲王男在10月4日下午以板車推送黑色空棺材,擺放在游男位在東門夜市已歇業的鞋店門口,引發往來民眾議論,游男認為受到恐嚇威脅。游男說,看到棺材實在令人髮指,也影響附近店家做生意,批評放棺材的人可惡,一定要告到底。
王男被逮後,承認棺材是他放的,表示與游男有債務糾紛,擺棺只是要觸游男的霉頭,沒有恐嚇。
雖不可取但無犯意、非恐嚇
檢方認為,棺木就民俗而言雖有觸人霉頭、招來厄運、使人諸事不順及運勢衰頹之意,但無法證明其他可能的傷害威脅,偶有民眾認為受委屈時,會採取抬棺或撒冥紙等非理性方式抗議,這只構成妨害社會安寧,抒發不滿情緒,王男行為不可取,令人產生不快,但難認有危害他人安全的恐嚇犯意。
律師林國漳認為,恐嚇罪的構成條件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而恐嚇他人,致生安全危害,讓人心生畏懼,此案當事人的店門口無故被放棺木,一開始還不知道是誰放的,會讓人覺得是否有加害之意,跟一般抗議行為不同;林國漳也建議,告訴人對於不起訴如有疑慮,可在收到不起訴書7天內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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