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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駛已涉刑法 只能告發1次

2017/05/22 06:00

10輛跑車在國道飆車,中途還在休息站停車加油。(記者湯世名翻攝)

〔記者王宣晴/新北報導〕10輛雙B轎跑車在國道3號南北競飆,車速均超過170公里,外界質疑國道3號沿線有20個固定測速桿,屆時超速罰單驚人,但國道公路總局表示,一般違規超速,若在6分鐘或6公里以外可連續告發,若競駛行為並未中斷,已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但只能告發一次。

國道公路總局交通科表示,依據度量衡法,警方舉發超速行為皆須依標準檢驗局核可的儀器,如測速桿、雷射槍等器具,有確切的違規數據才能開罰,但此次案件,因這10輛雙B轎跑車已涉及刑法,也從重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4條第3、4項有競駛行為告發,並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在6分鐘、6公里以外連續告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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