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維持生活 扶養要件
2017/04/03 06:00
情境照(本報資料照)
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另依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無謀生能力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也就是說,直系血親扶養義務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要件。
(製表:記者王定傳,資料來源: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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