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樓男壓死賣菜婦 妻兒判賠520萬
2016/10/14 06:00
未拋棄繼承權 損害賠償責任也須繼承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罹患精神疾病的林男,四月廿六日跑到隔壁頂樓跳樓,卻壓死在路邊賣菜的老婦,老婦家屬打官司,請求林男家屬賠償精神慰撫金,林男家屬主張林心神喪失不被法官認同,且認為林男跳樓有過失之責,南投地院判林男的妻、兒,應賠償老婦的先生一二○萬元,五名兒子各八十萬元。
六十六歲林男當天翻越女兒牆,到隔壁鄰居的七樓跳樓,不偏不倚墜落在路邊擺攤賣菜的七十三歲陳林姓老婦身上,雙雙死亡。
老婦先生和五個兒子悲慟之餘,到南投地院打民事官司,向林男的妻子和三個兒子請求損害賠償,老婦的先生求償一百五十萬元,五個兒子則各求償一百萬元精神慰撫金。
林男的妻兒提出抗辯,認為林男有重度憂鬱症,接受治療卻無法改善,且跳樓時有妄想症,他的判斷力和行為已達心神喪失程度。且林男跳樓後,女兒牆留有其雙手抓握痕跡,有目擊者看到他雙手扶在女兒牆上,表示他不是自殺,更不是要置人於死地。
但判決書指出,林男選在隔壁的七樓跳樓,必須用簡易掛梯先攀爬到自家頂樓,再翻越女兒牆,顯見是經思考的行徑,並非心神喪失。
無殺人之意 也應負過失之責
法官也認為,林男雖非故意置賣菜老婦於死地,但他自家一樓外曾出租他人,也知隔壁一樓外有老婦賣菜,而他爬到隔壁頂樓再跳樓,縱無殺人之意,也應負過失之責。況且林男的妻、兒都未拋棄繼承權,自然也應繼承林男對老婦家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法官審酌雙方身分和經濟能力,因此確認判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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