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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高中生戳瞎 工程無圍籬判國賠

2016/09/07 06:00

〔記者項程鎮、李忠憲/綜合報導〕台中市郭姓高中生101年2月初騎腳踏車回家時,因路旁施作排水溝未設置安全護欄,郭生失去平衡跌進排水溝時,左眼被鋼筋刺傷失明,檢方就刑事責任部分,對區公所和包商等人員處分不起訴;但民事求償部分,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定施工現場未設置警示燈和護欄,導致郭生跌落受傷,判決台中市石岡區公所應國賠376萬元定讞。

台中市石岡區公所農建課長劉清江表示,既已定讞,會依判決賠償;另事發當時,工程尚未驗收接管,權責單位屬施工廠商,如今造成民眾重傷意外,將考慮向廠商索賠。

此案民事求償一、二審法院都認為,道路施工應製作警示標誌、圍籬,才能防止民眾誤闖。檢方對本案的見解無法拘束法院國賠判決,認定區公所應負8成責任;郭生騎腳踏車經過時,混凝土車正在作業,郭生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自負2成責任,判決區公所應國賠375萬餘元,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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