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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溝未警告 學生賠左眼、區公所國賠376萬

郭姓高中生騎腳踏車,因路旁排水溝工程與路面有落差跌倒,左眼被鋼筋戳刺傷。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黃良傑翻攝)

郭姓高中生騎腳踏車,因路旁排水溝工程與路面有落差跌倒,左眼被鋼筋戳刺傷。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黃良傑翻攝)

2016/09/06 12:0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中市郭姓高中生騎腳踏車回家時,因路旁施做排水溝且鋪上鋼板,與路面有明顯落差,郭生失去平衡,跌至排水溝中,左眼被鋼筋戳刺傷,送醫仍宣告左眼失明,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施工現場未設置警示燈和護欄,導致郭生跌落受傷,判決台中市石岡區公所應國賠376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101年2月初,石岡區公所發包在豐勢路九房巷進行路面及排水溝改善工程,施工路段將4公尺寬的路面縮減約3分之1,還鋪蓋大型鋼板,但沒有放置警示燈號及護欄,同月3日下午2時,郭姓學生外出剪髮,騎乘腳踏車返家,因路面不平,郭生不慎跌至灌漿施工的排水溝中,左眼被鋼筋戳刺傷,治療後宣告左眼失明。

區公所辯稱,原道路封閉施工,因里民反映出入不便,才只封閉一半,一、二審法院都認為,道路施工應製作警示標誌、圍籬,才能防止民眾誤闖,此外,現場也沒人員指揮交通或進行管制,認定區公所應負8成責任,郭生未謹慎騎車,應自負2成責任,判決區公所應國賠375萬9662元,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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