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師外遇女同事因家暴案曝光 元配女師怒告求償
身為人夫的Y姓武術男師向T姓女同事租房子住,雙方進展到情侶、同居外遇情,雖兩人辯稱是純房客、房東關係,但台南地院法官調查後不採信、認定已侵害男師妻子的配偶權,判Y男與T女要連帶賠二十萬元給Y男妻子。(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Y姓男師在某小學任教武術時,結識學校T姓女教師,約6年前向T師租房子住,兩人成了男女朋友並曾同居。男師的妻子H女師被蒙在鼓裡,2人打離婚關係,台南地院查出Y、T兩人曾發生家暴衝突,警方紀錄是男女朋友及同居關係,判Y男與T女要連帶賠20萬元給H女師。
H女師控訴丈夫Y男對她與孩子家暴,控告丈夫涉傷害、加重誹謗在一審判有罪,目前正打離婚官司。而丈夫在學校教授武術,約6年前,丈夫以教課學校不定、通勤不便為由在外居住,她僅於週末到丈夫租處過夜。直到前年2月,其子無意中發現爸爸手機內有爸爸與T師在國內、外旅遊的照片,這才驚覺原來丈夫與T師在外同居。
此外,Y男與T女曾發生家暴衝突案,警方與家暴中心記載佐證是男女朋友關係、並至少同居1年2月時間,H女怒告兩人求償50萬元慰撫金。
Y男辯稱出國,與T女各有行程,見面也只是請教代購事宜;國旅則是與其他老師一起參與的教育研習活動,否認與T女有不當關係;T女也說與Y男是單純的房東及房客關係。
一審調查Y男手機內與T女的多數照片難以證明侵害配偶權;但其中1張Y男與T女的合照設為Y男手機桌面,依一般經驗法則,具親密關係者才會這麼做。而從Y男與T女曾互控家暴案,在警方記錄兩人是男女朋友、同居伴侶,這足可認兩人有逾越分際的男女交往行為,侵害H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Y男與T女須連帶賠償H女師2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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