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未禮讓、撞死晨運婦人 判刑8月
貨車司機不禮讓行人,晨運婦人被撞死,新竹地院判刑。(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陳姓男子開小貨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減速慢行,撞上晨運婦人,導致婦人送醫不治,新竹地院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
法官調查,1月21日凌晨5時53分許,陳男駕駛自用小貨車沿新竹市北區成功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設有閃光黃燈號誌及人行穿越道之成功路與成功路65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且汽車行近人行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陳男竟疏未注意及此,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閃光黃燈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均應減速慢行,且未暫停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先行通過,即貿然通過路口,林姓婦人徒步行經該路段行人穿越道,遭陳男所駕車輛撞擊,致頭部及胸部鈍力損傷,送醫不治身亡。
法官審酌被告駕車參與道路交通,本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提高警覺,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詎被告竟疏未注意,駕駛自用小貨車行駛道路,遇有閃光黃燈號誌未減速慢行、行近人行穿越道前又未減速慢行並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撞及行走於人行穿越道之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此一無法彌補之損害,使家屬身心受到莫大痛苦,其過失程度自屬嚴重。
法官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惟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未能達成和解(告訴人請求631萬餘元、被告願給付300萬元含強制險及意外險),最後依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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