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訴請修訂「用電大戶條款」 最高行發回更審
環團訴請修訂「用電大戶條款」,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綠色和平基金會等環團認為,「用電大戶條款」並未有效規範企業且無助減碳,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命經濟部修訂條款,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環團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天廢棄原裁定,發回北高行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的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人民如某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修訂法規命令者,因欠缺公法上請求權,應認定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而不是起訴不備合法要件,因此廢棄發回更審。
經濟部於2020年12月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即所謂「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5000瓩以上大戶,5年內需建置10%綠電,盼能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將影響約300家企業,可創造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後續每2年會定期檢討適用對象範圍,訂2021年1月上路。
綠色和平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等環團不服,主張「用電大戶條款」受規範企業少且疏於減碳,不僅拖累台灣能源轉型進度,也將人民置於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風險中,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環團主張,法院命經濟部應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揭示的「抑制溫室氣體排放」、「配合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之法定減碳目標」、「因應我國氣候環境」及「達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法定推廣目標之立法授權意旨」,修訂「用電大戶條款」。
經濟部認為,環團只能依行政程序法向經濟部提出制定或修正法規命令的建議,現行實務未認定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制定或修正行政命令。
北高行審理認為環團不符起訴要件,去年8月裁定駁回。環團不服,向最高行政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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