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匪夫潛逃中國販毒終生監禁 妻心碎訴離獲准
張女認為此生不可能再跟先生共譜姻緣,訴請休夫,新竹地院也認為這段婚姻看不到未來,判准離婚。(情境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結婚20年的張女說,先生陳男在13年前因擄人勒贖殺人未遂而畏罪潛逃中國,結果在當地又販毒而被判無期徒刑,由於中國沒有假釋制度,張女認為此生已不可能再跟先生共譜姻緣,決定訴請休夫,新竹地院也認為這段婚姻看不到未來,判准離婚。
94年結婚的張女說,先生陳男因涉犯擄人勒贖及殺人未遂等案,於100年畏罪出境,而遭新竹地院發布通緝。陳男在中國因販毒,經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現於廣東省東莞監獄執行中。
由於中國法律並無假釋規定,陳男必須在監終老,縱使日後遭遣返回台,亦將面臨擄人勒贖等重罪刑責,此生顯然無法再共營婚姻生活。由於婚姻已生重大破綻,無維繫可能,因此張女請求判准離婚。
法官調查陳男因犯刑案畏罪出境,迄今未歸,而經新竹地院發布通緝。並因犯販賣毒品等罪,被中國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現於東莞監獄服刑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法官綜合事證調查結果,足認陳男已經多年未與妻子共營夫妻生活。
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法官認為陳男因畏罪逃亡出境而遭通緝,又於中國犯重罪,遭判處無期徒刑而長期監禁,夫妻已逾13年未共同生活,陳男選擇離境逃亡,妻子不僅無法相互溝通扶持且無法預見婚姻未來,自然對此婚姻無法再抱任何希望,任何人處於同一環境下,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且婚姻出現破綻,起因於陳男自身行為不檢,逕自離家別居,法官認可歸責於陳男,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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