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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週找同一應召女買春 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判賠

    簡男分居期間,每週固定找同一應召女郎嘿咻,橋頭地院認定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情境照)

    簡男分居期間,每週固定找同一應召女郎嘿咻,橋頭地院認定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情境照)

    2024/07/10 21:4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簡姓男子打離婚官司期間,在家事調查官面前,自承分居後因性需求,每週固定1次,找同一應召女郎性交易,被其妻抓到把柄,求償精神撫慰金,橋頭地院認為買春也是對婚姻不忠,判決他賠償10萬元。

    據了解,簡姓夫婦結婚8年後分居,並相互提起離婚之訴,包括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扶養費等。203年2月21日,兩造當庭就離婚部分成立和解,並由高雄少家法院家事調查官,進行親權歸屬評估。

    不料,簡男竟在調查官面前,自承分居後有性需求,每週會找同一位應召女郎進行性交易,被簡妻聽到,她認為 分居期間,婚姻關係仍在,其夫跑去買春,違反夫妻互負忠誠義務,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25萬元。

    簡男則抗辯,指妻子先外遇導致感情破裂,其後衍生家庭暴力、傷害、違反保護令、子女親權、探視等糾紛,婚姻形同虛設,他為解決生理需求找應召女,否認構成侵權行為。

    橋頭地院調查,婚姻關係未終止前,簡男去買春發洩,違反夫妻忠誠義務,並審酌他職業、收入,認為應賠償10萬元比較合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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