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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擅自PO女客下體除毛照宣傳 工作室女老闆判刑2月

2024/06/04 00:11

美體工作室陳姓女負責人未經女客人同意,就把女客人下體私密處除毛前、後的照片po上網路社群,台南地院對陳女判刑兩個月。(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經營美體工作室的陳姓女負責人,去年3月為1女客戶做下體私密處除毛,陳女經女客人同意拍了其下體兩張除毛前、後的對比照片;但未經女客同意就把這照片PO到陳女IG限時動態,之後再放進IG精選內容。3個月後女客人發現此事、怒告陳女,台南地院依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判陳女2個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陳女是於2023年3月11日下午,在工作室為1名女客人做下體私密處的除毛服務,經過女客人同意拍攝女客下體除毛前、後的兩張照片。但取得這兩張私密照的陳女未經女客同意,於當天下午6點,把照片PO到陳女IG帳號的公開限時動態,接著又把照片放進陳女IG的精選內容,供不特定人觀覽,直到同年6月22日,女客人才得知她的下體私密照一直被放在陳女的IG精選內容。

陳女辯解,有經女客人同意才上傳照片,且照片僅包含鼠蹊部與大陰唇外側邊緣位置,是要彰顯下體私密處除毛前、後的差異,影像不包括性器官,且這畫面具有醫學性價值,不是可引起性慾或羞恥的隱私部位。既然當事女客是從她的IG其他客人除毛照片獲得廣告訊息,當知拍此照片目的是要刊登在社交平台作宣傳用,女客人同意拍照時已放棄影像隱私保護。

法官查指陳女所拍照片內容包括陰阜與大陰唇部位,應屬性器官無疑,陳女所辯不足採信。

女客人則說,會同意陳女拍照,目的是自己要看除毛前、後對比圖,並未同意陳女把照片PO到網路社群,當時有看到陳女IG限動有PO她的私密照,心想24小時很快會移除,就沒向陳女反應;直到同年6月22日才發現陳女IG精選內容還有她的私密照及其休息畫面,有向店家反映,與對方洽談和解遭拖延,她才提告。

法官並從女客人與陳女的對話內容,認定陳女把女客人私密照上傳網路社群,沒有經過女客人同意;而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罪章,同意拍攝性影像不等同於同意散布性影像,女客人答應拍照是為了看除毛前、後的差異,並非同意陳女可以散布給他人觀覽,陳女辯解沒有理由,考量陳女無前科、否認犯行也未與女客人和解等情狀,判她2月徒刑確定,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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