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告人夫偷拍性愛影片 人妻持「不起訴書」反告小三勝訴
台中地檢署不起訴許女的丈夫,許女持不起訴書反告林女獲勝,台中地院判賠30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許姓女子於2022年間,收到丈夫被林姓女子控告妨害秘密罪的不起訴書,詫異得知丈夫與林女有染,還由丈夫拍下性愛影片,兩人分手之後,林女持性愛影片控告許夫,但台中地檢署認定許夫拍攝時,並未違反林女意願而不起訴,許女進而持這起刑事不起訴書的內容,控告林女索賠60萬元,林女辯稱許夫騙她已離婚,許夫卻出庭作證指林女知悉他並未離婚,法官判決林女應賠償30萬元。
判決書指出,許女收到丈夫(以下稱許夫)被林女控告妨害秘密罪的不起訴書,才得知自己丈夫與女同事林女有染,兩人於2021年至2022年交往,並至少兩次在露營區與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由許夫持手機拍攝性愛影片(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的影片),兩人分手之後,林女持性愛影片控告許夫,指許夫偷拍性愛過程,觸犯妨害秘密罪,但台中地檢署卻認為,依錄影畫面顯示,許夫拍攝時,難以認定違反林女的意願(林女同意或知悉、不反對),進而不起訴。
許女以上述偵查內容,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她控告林女,聲明林女應賠償60萬元,許女還強調,依檢方偵查內容,林女承認與許夫發生兩次性關係,林女侵害她的配偶權益,且情節重大。
林女則辯稱說,許夫宣稱已經離婚,還曾帶她到許女的娘家接小孩,聲明駁回許女之訴。
許夫則於台中地院出庭作證說,林女不但知道他已婚,且林女是公司行政人員,他在2021年5月請婚假時,林女還看過他的結婚證書,他與林女則於同年7月間發生性關係,至於林女與他去接小孩,不是他帶林女去,而是林女主動跟去。
法官認為,許夫上述證詞,足以證明林女知悉許夫已婚,且並未離婚,據此判決林女侵害許女配偶權屬實,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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