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與女老闆親密擁抱拍影音 妻怒告獲判賠80萬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黃姓男子與妻子結婚8年育有一女,被邱姓花店女老闆延攬擔任行銷總監,2人以商業行銷、業務職責為由,拍攝親密擁抱、撫摸大腿等影音、照片上傳網路,還共同旅遊、在外租屋同居,黃妻憤而提告,嘉義地方法院認為黃、邱二人已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判決須賠償元配8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邱女創業經營旅社及花店,因之前工作認識黃男夫妻,因黃男有行銷網路專長,常幫邱女網路直播,2人愈走愈近,邱女2022年延攬黃男擔任花店行銷總監,二人更公開高調,時常在臉書張貼擁抱、旅遊貼文。
黃妻指控,黃男於2023年2月間離家未歸,4月起以各種方式對她家庭暴力及騷擾,甚至強行帶走未成年女兒、拍女兒哭泣影片強迫與其離婚,讓她精神受到重大痛苦、身心受巨大折磨,還因此到身心科就診,認為邱女經營花店,年收入逾千萬元,黃男任花店行銷總監,投資比特幣獲利豐厚等,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黃男辯稱與妻子因價值觀差異、子女教養及購置新房問題,數年來爭吵不停,妻子變得歇斯底里,每次工作返家妻子就會藉故與他吵架,他無法好好休息、影響工作,害怕回家僅能暫時借宿外地;與邱女只是事業夥伴,無逾越友情關係,是因業務職責要為花店拍攝宣傳廣告與影片,讓消費者有買花束的衝動,受限經費才由他及邱女扮演情侶拍影片。
法院調查,邱女明知黃男已婚,仍共同旅遊或至汽車旅館,在花店內親密擁抱、跨坐大腿等親密接觸,在外牽手、摟腰如同情侶交往,在網路張貼擁抱照片,及共遊日本、在外租屋同居及發生性行為事實,加上邱女的前夫指證是因邱女、黃男屢屢相逼被迫離婚,有其控告黃男侵害配偶權調解給付45萬元可證其所述。
法官審酌三方受影響情形以及經濟、身分地位等狀況,以及邱女、黃男逾矩行為加劇婚姻傷害,黃男有家庭暴力及堅持離婚,家庭關係難圓滿,黃妻受侵害造成精神承受巨大痛苦等,認為黃妻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80萬元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