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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領亡母遺產涉偽造文書 1對夫妻遭判刑6月

2024/04/01 07:15

南投一對大妻在母親過世後,因未經同樣具財產繼承權姪子同意提領亡母存款,遭南投地院(如圖)依偽造文書罪各判刑6個月。(記者張協昇攝)

〔記者張協昇/南投報導〕南投縣林姓男子,在母親過世後,未經同樣有繼承母親財產權利的姪子同意,在母親過世隔天,即利用保管母親印章及金融機構帳戶機會,由妻子持往縣內魚池及埔里兩家金融機構,領出母親的46萬元存款,遭南投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各判刑6個月,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林姓男子的母親,2022年4月間死亡,存款等遺產繼承人為林男及林男已過世弟弟的兒子,即林男姪子。惟林男因保管母親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明知母親存款等遺產,必須由自己及姪子共同繼承,卻與妻子基於共同犯意,在母親過世隔天,即交由妻子持往魚池鄉農會信用部及合作金庫埔里分行,分別領出21萬元及25萬元存款,被姪子發現後提出告訴。

林男及妻子審理時時坦承犯行,惟稱領出母親的46萬元存款,是要用於支付母親喪葬費用及生前醫療費用,並提出喪葬費用及醫療費用共49萬餘元相關收據,且願意將其中一半即23萬元賠償給姪子,惟南投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將夫妻倆各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培養其正確法治觀念,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鄭懿瀛表示,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授權代為處理事務,一旦該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消滅,因此即便父母生前有交代子女幫忙保管銀行存摺及印章,甚至代為領取存款,但父母過世後,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不能再使用父母印章,填具相關取款文件提領存款。如果父母生前沒有預立遺囑,建議父母死亡後,還是要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後,再提領金錢支付喪葬等費用,不要擅自提款,尢其偽造文書非告訴乃論,一旦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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