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須「類落地」 不配合最重封網

行政院長陳建仁(圖中)、副院長鄭文燦(右)與政務委員羅秉成(左)出席「行政院推動打詐新四法記者會」,會中說明推動打詐四法內容。(記者王藝菘攝)
在台指定法律代表人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打詐新四法」,近將送立法院審議。其中「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訂有數位經濟防詐措施專章,要求TikTok等境外大型網路平台「類落地」,在台必須指定法律代表人,違者可罰二五○萬元以上,最重二千五百萬元,情節重大者可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擷取,形同封網。
違者最高罰二千五百萬
數位部說明,將要求提供廣告服務達一定規模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負四項義務,包含:域外業者須書面提報法律代表,以利文書送達及協助執行防詐措施法令遵循事項;強化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度,廣告中須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許可字號、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AI生成個人影像標示。
此外,廣告平台業者須制定詐欺防制計畫納入風險管理措施,導入廣告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身分驗證,並每年發布透明度報告;協助政府機關移除詐欺廣告及訊息,防堵民眾持續接觸詐欺廣告。
臉書、Google都會納管
對於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的認定標準,數位部長唐鳳指出,將參考國際趨勢,待打詐專法三讀通過後以子法公告。
行政院政委羅秉成說,未來將表列境外大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名單,預料TikTok、臉書、Google都會納管。
其中TikTok總公司在新加坡,未來須先確認是否符合其他法律條件,例如股權結構是否符合中資投資或外資投資規定,如何取得許可等,待事實明確釐清後,法律條件完備,才能在台灣設置法律代表人,如果不能取得投資相關法律許可,就不能申報法律代表人,後果可能就是依照打詐專法處分,最嚴重會被封網。
法律代表人僅是國內法律聯絡窗口,不用負擔責任,相關法律責任仍由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