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追車闖紅燈撞殘25歲女騎士 高院加碼判國賠781萬
桃園市警局員警駕警車追車,連闖紅燈撞殘綠燈直行的25歲女騎士,一審判應國賠555萬多元,高院加判共應國賠781萬。(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余瑞仁/綜合報導〕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姜姓員警6年前駕駛警備巡邏車,追逐拒絕盤查的可疑車輛時,因連闖2個紅燈,撞上綠燈直行的25歲楊姓女騎士,導致楊女頭部重創,智力衰退如幼齡兒童,生活無法自理,並經法院裁准監護宣告,楊女與父母提出國賠訴訟,新北地院判決桃園市警局應賠償555萬餘元;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桃園市警局應再賠償225萬9千多元,共應國賠781萬多元,可上訴。
桃園市警局回應,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2018年3月31日上午9時許,當時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員警在轄
內發現一部違停的可疑黑色轎車,輸入車號後,發現車主有竊盜前科,欲攔車盤查時,對方立即加速往鶯歌方向逃逸,姜員立即鳴笛開車尾隨,並連闖紅燈,當姜員行經鶯桃路與鶯桃路658巷口時,高速闖紅燈撞上綠燈直行的楊姓女機車騎士。
楊女受撞擊後,人車倒地,頭部重創,顱底骨骨折,智力衰退如幼齡兒童,甚至罹患失語症,日常生活難以自理,楊女和父母向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提出國賠2627萬餘元。
桃園市警局主張,依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覆議認為,姜員沿途開放警示燈及警鳴器、並按鳴汽車喇叭以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且有優先路權,無肇事因素。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案發地點靠近鶯歌與八德交界處,是連接兩地的主要交通幹道,且案發時段屬一般民眾出門上班、採買或洽公等繁忙時段,姜員又是該路段附近大安派出所員警,必定知道該區交通環境與條件,行經路口處等人、車可能交會路段,自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諸如減速等必要安全措施。
法官認為,當時天候、視距良好,姜員駕車行經上一個路口已經看見多輛機車正在通過,應能預見有其他用路人見聞警示燈及警鳴器後,可能未及時反應,自應減速駕駛,但他未煞車減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有過失責任,但楊女也有過失,占6成責任,扣除已領取強制責任理賠金220萬元後,判須賠償楊女491萬餘元、父母各32萬元賠償。兩造均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後採一審相同見解,認定姜員雖尾隨被追緝人連闖2個紅燈,但抵達案發路口時未採取任何防措施,以致發生此事故,應負過失責任,但楊女未注意警備車已鳴警號及閃光燈,仍貿然穿越路口,應負6成過失,經扣除已領取強制責任理賠金220萬元,並考量楊女增加生活必要費用、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各項賠償請求,今再桃園市警局應再賠償225萬9千多元,共應國賠781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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