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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侵吞民眾遺失現金7800元 高等法院判決出爐

2024/03/01 13:20

基隆市警局偵查佐劉子健涉嫌侵吞民眾遺失現金7800元被起訴,高等法院將他判刑1年6月、緩刑5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基隆市警察局第4分局偵查佐劉子健,2021年間侵吞市民送交的拾得物7800元,被檢方起訴,劉員犯後返還侵占款,高等法院認定劉員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偽造文書罪判1年6月,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10萬元、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還可上訴。

檢方調查,藍姓市民2021年8月間因無照駕駛遭到警方告發,酒後竟跑到派出所抗議洩憤,不小心將身上的7張1千元、1張5百元和3張1百元紙鈔共7800元,及統一發票5張棄置在派出所內民眾報案區桌上。

藍男因不願領回,警方只好依拾得人名義填寫受理拾得物案陳報單後,由工友將現金和發票送到偵查隊,交給辦理拾得物勤務的蔡姓警員簽收。

警方依規定簽報在「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上網公告招領,並列印對外公告,副本發交拾得人、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

劉子健見有機可趁,竟於同年9月8日偵查小隊全員輪休日,主動返回偵查隊辦公室,擅自拿出拾得物案卷,發現蔡員桌上另有黃姓女民眾遺失的身分證影本,便冒用蔡男名義繕打黃領回財物清領據,附上黃的身分證影本,陳報上級核章。

隔日,藉口取得蔡員授權,進入公文作業系統後,以蔡名義偽造遺失物已由黃領回書函,再盜蓋蔡的簽名章,陳報上級核章。等蔡來上班時,劉告知現金和發票已還給遺失人。

藍男收到遺失物遭領走的通知後,多次向中山派出所警員及蔡姓承辦警員,表達失主是他本人,而不是黃小姐;分局隨即展開內部調查,劉員自知事跡敗露,同年10月16日到派出所以發還拾得物作業錯誤為由,拿出7800元,請警員立刻發還給藍男。由於尚缺5張發票,警員便到鄰近超商買5瓶飲料,取得5張發票,一併發還藍妻簽收。

檢方偵查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將劉員起訴,市警局也將劉員停職。基隆地院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偽造文書罪,判劉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10萬元、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上訴後,高法院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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