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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婦重金買停車位 25年後法院這原因判合約無效

    劉婦向管委會購買大樓車位,主張享永久使用權,卻被控違規使用,法院二審認定合約無效,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劉婦向管委會購買大樓車位,主張享永久使用權,卻被控違規使用,法院二審認定合約無效,示意圖。(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2024/12/13 19:48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劉姓婦人25年前砸20萬買自家地下室的停車格,2022年卻被管理委員會告知沒使用權,一審判劉婦勝訴,二審卻翻案,台南地院民事庭認為,劉婦買車位的合約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合約無效。

    劉婦1999年時,花了20萬買了自家地下室的停車位。劉婦稱,當年管委會缺乏資金,所以才公告拍賣車位,她花了20萬元向當時的大樓管委會購買車位,主張享有永久使用權,多年來,也一直使用該車位,直到2022年時,現任管委會指控她違規使用車位,要求其移走車輛,雙方因而對簿公堂。

    一審簡易庭基於管理委員會的公告及合約、證人證詞,認定劉婦有依據,法院指出,在住戶會議無異議下出售停車位,並經歷屆管理委員會多年間未反對,已形成默示分管契約,因此判定劉婦勝訴。

    但是管委會上訴,強調合約違法不成立,因為當時的管委會不合法,賣車位也並未獲得全部住戶的同意,二審法院認為,該交易程序存有瑕疵,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停車位屬於共用部分,若要提供特定人使用,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明確記載於大樓規約中。法院認定,劉婦的合約雖存在,但並未經合法程序獲得所有權人的同意,所以無效。

    同時,二審法院指出,大樓當時的地下停車格建照核定僅有37個,38號停車位並未列入法定車位規劃,其所有權應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劉婦雖主張長達20年的使用期間未遭異議,但法院認為這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默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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