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忍了20多年!夫每月僅給1萬養5口 法官判離婚
彰化一名外籍配偶為了養家,身兼三份工作20多年,丈夫還出言嘲諷,她忍無可忍到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兩人感情盡失,判准許離婚。(資料照)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外籍配偶A女嫁到台灣20多年,丈夫B男每月只給1萬元,她要照顧公公及養3個女兒,只好兼了3份工作賺錢養家,但B男依然故我,A女在忍無可忍到法院訴請離婚。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二人感情盡失,並分居多年,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處離婚。
判決書指出,B男長期在中國工作,1998年與A女結婚後育有3名子女,起初B男每月寄1萬元給A女,作為支應家庭全部開銷的生活費,私下則把存摺及印章放在自己哥哥保管,不讓A女有機會拿到錢。離鄉背井的A女只好兼3份工作養家,2001年後B男返台工作,仍堅持每月只給1萬元,但家中吃飯人口多一人,A女只得更認真兼差,兩人感情也因此疏離,分房而睡。
A女主張,B男每天下班就坐在電腦前玩遊戲到凌晨,對家務幾乎沒有參與。2013年間她車禍受傷,無法再兼差,此時B男卻斷絕提供生活費,她被迫去學按摩並與朋友開設按摩養生館維持家計,每天工作到凌晨2點;有時太累就睡在店裡,漸漸的自2017年開始分居,認為兩人關係已形同陌路,因此要求離婚。
兩人女兒出庭作證時表示,爸爸媽媽很少互動,連過年過節,媽媽要去賣東西,爸爸也不會協助,還會指責媽媽不做家事;但實際是1萬元生活費根本不夠應付全家開銷,爸爸還會因為媽媽工作晚回來抱怨,如果再把家當旅館,就要離婚等語;但爸爸下班後只會在房間玩電腦,連照顧爺爺的事都是媽媽處理,後來媽媽搬出去住,爸爸也沒有挽回或改變。
對此B男主張,A女工作地點也在住家附近,並不能以工作理由而不返家,當成分居的正當理由,因此不同意離婚。
法官審理認為,兩人因財務經濟、家務分擔問題溝通不良,迄今分居已逾6年,顯見雙方感情盡失,夫妻生活已有名無實,彼此已無夫妻間互信、互諒、互愛之基礎,婚姻已經出現破綻,確實有難以維持事由,雖然A女搬離住所,但B男長期疏於經營婚姻,亦有責任,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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