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大了!炒股慘賠307萬元 還被判刑1年
曾男炒股慘賠307萬餘元,還被新竹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二審高等法院審酌曾男虧損,依刑法59條其情可憫減刑,29日改判刑1年。示意圖。(路透)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曾姓男子2014年起利用實際掌控的帳戶炒作一檔小型股,欲營造股票交易活絡的假象,結果反慘賠307萬餘元,還被新竹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一審新竹地院以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重判3年4月刑;二審高等法院審酌曾男虧損,依刑法59條其情可憫減刑,29日改判刑1年。
判決指出,曾男明知某檔股票交易量少、價低,屬易炒作的小型股,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間,利用本人及實際掌控使用的證券帳戶,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該股票,致該檔股票價格計有24個交易日;並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計有42個交易日,營造該股交易活絡的表象,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加入買賣該檔股票。
新竹地檢署認定曾男違反證交法,提起公訴,一審新竹地院依製造證券交易活絡表象罪,處刑3年4月。曾男不服遭到重判,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指出,曾男於偵查中自白操縱股價犯行,經計算結果為虧損31萬1789元,實際上無犯罪所得,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原審未依此規定減輕其刑,應予撤銷。
高院表示,曾男所犯之罪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法定刑,刑度非輕,但本案交易期間、數量及金額等犯罪規模,尚非甚鉅,對證券交易秩序造成的損害亦非重大,且結算結果虧損31萬1789元,無犯罪所得,加計稅費成本支出276萬8121元,總計虧損307萬9910元。
高院認為,曾男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仍有法重情輕之情,故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曾男紊亂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破壞股票市場競價自由,並損害投資大眾權益,惟實際上無犯罪所得,29日依高買低賣證券罪改判1年刑,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洪于智、陪席法官黃玉婷、受命法官吳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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