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煙燻滷味店另創他品牌店營利 加盟主被判賠總店
經營煙燻滷味店的陳姓男子控訴加盟商在合約期內以其技術另設他品牌滷味店營利,讓他蒙受損失,台南地院判梁姓加盟商須賠30萬元給陳男。滷味示意圖,與本案內容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在台南經營煙燻滷味店的陳姓男子,接受一名梁姓女子簽約加盟滷味店,梁女與其鄭姓丈夫都向陳男學做煙燻滷味技術。陳男控2人使用其技術私開煙燻滷味店,並改名供人加盟13家店,害他損失加盟金與營業額,不得不提告求償120萬元。
陳男主張,2018年7月中旬,被告梁女與他簽約加盟其經營的煙燻滷味總店,梁女與她的鄭姓丈夫都有向他學習煙燻滷味製作技術,之後,2名被告於同年8月初在台南地區經營煙燻滷味分店,直到2020年12月下旬止。
陳男控訴梁、鄭2人在加盟契約期間違反契約規定,使用其煙燻滷味技術私自開設另家品牌滷味店,到2021年10月再改店名、讓他人加盟共13間店,使他減少約四分之一營業額。
陳男表示,他歷經多年撰寫煙燻滷味製作流程,先滷再煙燻的製程深奧,市面少有同業,是國內唯一有煙燻滷味技術加盟經營的模式,2名被告背信棄義使用其技術在加盟合約期間另創品牌、開放加盟營利。有人想要加盟其煙燻滷味事業,問了他後說「2被告價格比他便宜一半」,就不了了之,2被告違約行為使他遭受營業額與加盟金損失,2被告當初給付的技術加盟金20萬元,他至少損失260萬元(20萬元乘以13間店),他只向對方求償120萬元。
梁女辯稱是她與陳男簽加盟契約,與丈夫無關,在合約期間,她僅有學習、未實際營業,後來為照顧受傷的丈夫、無法繼續學,才跟陳男終止合約。之後,丈夫康復自行經營與申請專利註冊的炸物店,與原告滷味不同,原告僅以兩者方式與流程相同,就認為她與丈夫侵犯加盟權利,實屬無據;鄭男主張也與其妻相同。
台南地院法官查認,鄭男從2020年6月起另開設他品牌煙燻滷味店(後又改店名),梁女則幫忙丈夫經營,這與梁女和陳男所簽加盟契約中所載「在契約期滿日起2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的約定有所違反,梁女幫忙丈夫經營,是屬於從事相關行業的違約行為,判梁女應賠償陳男30萬元,還可上訴。
法官並說,因加盟契約是陳男與梁女所簽訂,鄭男未與陳男簽約,不受加盟契約約束,陳男不得向鄭男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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