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台中市府違法遭記過 地政事務所員工興訟獲免懲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台中市政府上訴確定。(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一名黃姓課員,2019年間受託辦理岳父的市地重劃業務,質疑重劃計畫書草案有AB版,向台中地檢署告發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承辦人員偽造文書罪,案經簽結,他再向監察院陳情。中市府認為黃員影射同仁圖利、誣陷同事,核予一大過處分。黃員興訟抗罰,日前獲得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免懲確定。
黃員受岳父委託處理重劃事務,質疑中市府辦理聽證會檢送的重劃計畫書草案與重劃會大會通過的草案不同,草案疑遭人竄改,向台中地檢署告發偽造文書。中檢認為草案內容屬於承辦人員權責,2019年8月2日函告黃員案件簽結。
黃員不滿簽結,2019年8月21日向監察院提出陳情書,請求糾正中市府於聽證時篡改重劃計畫書草案,及糾正中檢的簽結函文。監察院函法務部,法務部函高檢署轉知中檢重行分案調查後,2019年11月21日函告黃員「……臺端認臺中市政府所公告者非重劃會所審議通過之甲計畫書,確屬事實,惟其間因有上開多次修正之情事,臺中市政府所公告者為重劃會最後修正之草案……」。
黃員得知計畫書是重劃會所修改,2019年12月4日提出刑事告發狀,就未把中市府所屬人員列為告發對象;2020年5月13日向監察院陳情,也是以「台中地檢署」為被陳情機關,而非中市府所屬人員為被陳情對象。
但中市府2020年間仍審認黃員2019年間多次告發地政局人員、多次向監察院陳情,影射該局人員涉有圖利廠商,誣陷侮辱同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核予記1大過懲處。黃員不服,興訟抗罰。
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黃員對中市府所為刑事告發僅1次、向監察院陳情1次,並無中市府原處分所稱「2019年間多次向臺中地檢署告發本府地政人員涉刑法偽造文書罪,以及多次向監察院指陳本府地政局人員偽造文書」,難認主觀上有誣陷或侮辱同事情事,撤銷大過。
中市府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核無違誤,日前予以維持,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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