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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1線狂飆134公里!罰單「北向」誤寫「南向」 法官:還是要罰

2023/10/27 10:55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罰單寫錯可更正,且此錯誤不影響罰單的效力,判決董男與游女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董姓男子去年11月開游姓女子的汽車,於限速70公里的省道台一線彰化花壇路段,以時速134公里狂飆,被雷達測速儀拍照舉發,但罰單卻把「北向」車道誤寫「南向」,董男與游女提起行政訴訟,指罰單車道寫錯又不能更正,該罰單應撤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罰單誤植可隨時更正,此錯誤不影響罰單效力,判決兩人敗訴。

判決書指出,董姓男子於去年(2022年)11月14日夜間9時許,駕駛游姓女子名下的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縣花壇鄉台一線(俗稱省道台一線)北向路段,該路段限速70公里,董男時速卻高達134公里,超過限速高達64公里,彰化縣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車主游女開罰單,游女收到罰單之後,告知實際駕駛是董男,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對董男開出8000元罰鍰的罰單,並記違規點數3點,董男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董男與游女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兩人主張當時是被雷達測速儀於「北向」車道拍攝,但罰單卻誤寫為「南向」,不符合行政明確性原則,且罰單無法更正,此罰單應該撤銷。

法官認為,如果行政處分(罰單)誤寫,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行政程序法有明文規定,此案的舉發通知單,有明顯錯誤,舉發機關已更正,原錯誤記載並不影響原處分(罰單)的效力,兩人主張舉發通知單(罰單)不得更正,此說並無理由,判決兩人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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