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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球隊教練非禮11歲女童 判關3年8月

2023/10/24 11:35

情境照。(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某國小黃姓老師兼球隊教練,利用一名11歲女童的仰慕之心,竟在校內體育器材室猥褻她,又載到河濱公園高架橋下摸胸並以手指發生性關係,一審台北地院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刑3年2月、猥褻罪判8月,應執行3年8月刑期;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皆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已婚育有2名子女的黃男,是被害女童就讀小學五年級時的老師兼校隊教練,他竟利用女童對她產生的仰慕之心,於2016年10月在學校體育器材室內,親吻她嘴巴並撫摸胸部 。

隔年6月底下午,黃男駕轎車載該女童到基隆河5號水門堤外的河濱公園,於高架道路橋下的隱蔽處,在轎車後座撫摸她胸部,並以手指發生性關係。據了解,黃師案發後已被校方開除。

台北地院審理時,黃男否認犯行,在校方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時,他坦承獨處時和女童有身體接觸,但辯稱只有摸到腹部、胸部。合議庭認定黃男犯行明確,依對未滿14歲少女為性交罪判刑3年2月、猥褻罪判8月,二罪合併應執刑3年8月徒刑。

檢察官認為判太輕,黃男堅稱無犯罪,皆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判決與量刑妥適,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亦持相同見解,駁回檢、辯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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