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訴訟對造當事人 名律師林憲同判刑3月
名律師林憲同。(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名律師林憲同受委託處理林姓姊弟之間的財產糾紛,去年4月間,林憲同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偕同林女等人,到新北地檢署第三辦公室,庭訊結束後,林憲同以想要詢問林女的弟弟林男為由,喝令他不准離去,並多次推擠、拉扯致林男受傷,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處林憲同3個月徒刑,可上訴。
這起糾紛源於林姓姊弟的一起財產糾紛,林女控告弟弟涉嫌侵占,去年4月21日下午2時許,林男到新北地檢署第三辦公室應詢,下午3時許,林憲同以該案告訴代理人身分偕同林女等人入庭。
檢方調查,下午3時25分左右,林男經承辦檢察事務官同意,欲起身離開詢問室之際,林憲同以要詢問林男案情為由,喝令林男不准離去,但林男未予理會。
檢方調查,林憲同竟不顧在場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法警口頭勸阻,先以身體阻擋林男後,多次推擠、拉扯衣領並抓住他手部、上臂等處,以此方式阻止林男離開詢問室。
檢方調查,林憲同所為致林男受有左頸部挫傷、左耳挫傷、左手第二指挫傷、胸口挫傷、左上臂挫傷等傷害,林男驗傷提告。
審理時,林憲同辯稱,他的行為最多只造成林男左頸部挫傷,且因檢事官當日未讓他詢問林男,也未就前案重要爭點即遺產金流等事項詢問林男,即任由林男離庭,導致他與林女等人訴訟權受侵害,他為防衛訴訟權才阻止林男離去,應構成正當防衛。
合議庭綜合錄影畫面、被害者指述、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判定,被害者的傷勢就是林憲同所造成,且本案於案發當時並無不法侵害情狀存在,林憲同行為自無構成正當防衛餘地。
合議庭認定林憲同所為構成強制與傷害罪,以較重的傷害罪處斷,並斥責他為資深執業律師,對各種法律規定及執業時應遵守的倫理規範均屬嫻熟,竟因一時情緒失控,於執行律師業務時踰越法令規定,侵害被害者身體及自由法益,實屬不該,判刑3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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