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案二審今開庭 馬英九缺席
高等法院去年5月13日審理三中案首度傳喚被告前總統馬英九(中)出庭,經法官諭知不必然要出庭後,馬缺席8日的庭期。(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認定前總統馬英九等人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涉嫌賤賣黨產「三中(中視、中廣、中影)」與舊中央黨部,違反證券交易法,造成國民黨72億多元損害。一審台北地院判馬英九、中投前董事長張哲琛、前總經理汪海清3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8日開庭,馬英九缺席未到。
高院今開庭,傳喚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出庭,但因法官去年開庭時,曾諭知馬英九在準備程序終結前,依法不必然要出庭,馬英九因而於8日的庭期缺席,改委任律師到場;張、汪二人則在律師陪同下親自出庭,並對法官所整理的爭執與不爭執點提出疑義。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得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法官如認被告有到庭的必要,得逕行拘提。至於進入到審理程序,一審被告原則上必須到庭,二審被告即使未到庭,法官也可審理與宣判。換言之,法官如認馬英九無到庭必要,在二審終結前,馬可能都不會現身高院。
北檢依據國民黨會議資料、談判對話錄音檔等證據,認定時任黨主席的馬英九和張哲琛、汪海清以非常規交易等手法,在中視、中影、中廣、舊中央黨部大樓等交易案,造成中投72億9174萬元損害,依證交法的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刑法背信等罪將馬英九等3人起訴,前立委蔡正元、妻子洪菱霙與洪父洪信行各涉犯背信、侵占、洗錢罪,也被起訴。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馬英九不是中投、光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人,不符證交法特別背信與非常規交易罪的身分要件,張哲琛、汪海清雖符合身分,但認定無犯意與犯行,將馬英九等3人均判無罪。
檢方列出9大理由,包括北院對本案直接證據歷次會議紀錄及內部話錄音檔的證據評價、取捨標準不一,採證法自相矛盾等,上訴高等法院。馬英九、張哲琛和汪海清3人均維持無罪答辯。
此外,國民黨前立委蔡正元被認定藉其阿波羅公司負責人機會,侵占公司資產2.8億元,一審北院依侵占罪判刑3年6月,違商業會計法部分判刑6月,蔡正元妻子洪菱霙與洪父洪信行均無罪,全案上訴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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