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分局貪警夥兄勒索60萬「吃案費」 雙雙被判刑定讞
時任淡水警分局刑警蔡至恩(右)夥同哥哥蔡至儒(左)勒索性騷擾案被告;最高法院依法判蔡至恩12年2月、蔡至儒6年,全案定讞。(資料照,翻攝蔡至儒臉書)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北市淡水警分局26歲菜鳥偵查員蔡至恩(改名:陳宥邑),前年偵辦性騷擾案件,夥同胞兄蔡至儒向許男勒索60萬「吃案費」。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中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等罪,重判蔡至恩12年2月徒刑、蔡至儒6年,沒收犯罪所得10萬元;二審僅變更法條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刑期、沒收犯罪所得均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前年去年4月,當時還是偵查員的蔡至恩受理女子報案,稱在健身房遭許男性騷擾;蔡員卻謊稱性騷擾案司法程序複雜,用傷害案才能快速找到嫌犯。
蔡至恩擅自製作傷害案的筆錄,卻又未立案也沒開報案三聯單,還以交通過失傷害名義,向健身房調閱許男會員資料,並利用公務電腦查詢許男個資,再洩漏給胞兄。
5月7日晚間9時許,蔡姓兄弟到許男住處找人,當下蔡至恩身穿刑警背心,向社區管理員謊稱持搜索票要對許男進行調查;因許男不在家,兄弟離去。
稍晚許男返家得知警察找上門,也接到蔡至恩來電告知挨告性騷擾,相約當晚11時許碰面。雙方見面後,許男問:「(性騷擾)可否不要讓太太知道?」,蔡姓兄弟謊稱有辦法解決,但要摸頭其他員警,開口勒索60萬元,許男立刻提領10萬元,約定他日再收餘款。
5月8日,蔡至儒單獨找許男索討餘款,許男拒絕並警告:「這件事(指勒索) 可能嚴重到你們分局長或新北市警察局長要下台」,同時以手機錄下過程,再向分局檢舉。
士林地檢署逮捕並聲押禁見蔡姓兄弟獲准,再依勢藉端勒索財物、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蔡至恩僅承認犯偽造文書、洩密等刑責較輕的罪行,他更強調從未提到「6」(指60萬元),數字是由許男主動提出;蔡至儒則推稱巧遇許男。
一審士林地院依證據拒絕採信這對兄弟,認定蔡至恩身為警員卻非法蒐集並利用個資,還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消息,更藉事藉端勒索財物,蔡至儒則為共犯。
一審指蔡至恩、蔡至儒均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蔡至恩另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判刑12年6月、6年,沒收犯罪所得1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僅變更法條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刑期、沒收犯罪所得均不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