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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銀行帳戶給詐團賺8萬 被判2年還要賠被害人100萬元

2023/09/07 10:09

姚男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賺8萬元,被法院判刑2年,還要賠償被害人100萬元。示意照。(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姚姓男子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獲得8萬元報酬,卻被當成詐騙共犯,不僅被法院判刑2年,還要賠償誤信詐騙技倆匯款入該帳戶被害人損失的100萬元,得不償失。

姚姓男子2年多前將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許姓男子因誤信詐騙集團的投資訊息,將100萬元匯入該銀行帳戶,驚覺受騙報警後,該戶頭內的100萬元已被提領一空,帳戶持有人姚男被警方當成詐騙集團共犯送辦,一審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姚男2年徒刑。

姚男因該案獲得8萬元報酬,許姓被害人不甘損失,提告向姚男求償100萬元;屏東地院審理後,判姚男應賠償許男100萬元;姚男表示,他目前沒有工作無力負擔,希望能在入監服刑出獄後,再找工作扣抵薪資還給被害人。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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