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車不當致騎士摔傷亡 駕駛改判1年賠548萬
李姓男子駕駛小客車超車不當,導致機車騎士摔成重傷死亡,一審判李男無罪,家屬求償也敗訴,高等法院逆轉院改判李男1年徒刑,及應賠償548萬多元。(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李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一處道路,在超越前方唐男駕駛的機車時,因未保持好兩車間隔,發生兩車擦撞,導致唐男人車倒地,經緊急送醫入住加護病房急救,仍於1個多月後死亡,唐男家屬提告並求償,但一審判決李男無罪,民事也判決家屬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依據交通事故鑑定結果,認定李男有肇事過失,涉過失致死罪,改判1年徒刑,民事部份亦判決逆轉,改判應賠償唐男家屬共548萬多元。
唐男的妻兒等3人主張,李男2017年7月4日上午11時駕駛自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左轉幸福路往幸福東路方向行駛,在超越同方向前方由唐男騎乘的普通重型機車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的間隔,以致於其自小客車的右後視鏡,擦撞唐男機車的左後視鏡,唐男因此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及腹內出血、顱內出血等傷害,經緊急送醫,入住醫院加護病房急救,仍於同年8月17日死亡。因此對李男提告過失傷害罪,並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李男否認涉過失致死犯行,當天駕車經過肇事地點僅時速30公里,經過後才聽到有機車跌倒聲音,故停車查看,不知道機車為會跌倒。
不過,檢方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等事證,認定兩車確有擦撞情形,唐男人車倒地而傷重死亡和李男有關,依過失致死罪將李男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無法證明李男的自小客車和唐男的機車發生擦撞而跌倒在地,後來傷重死亡結果,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判李男無罪。新北地院亦將唐男家屬提起刑事附民事部份,判決駁回。李男家屬不服,刑事、附帶民事部份,均上訴高等院。
刑事部份,高院依據交通意外鑑定結果,認定李男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的間隔,具有肇事過失,唐男無過失,另外,唐男因外傷導致各種併發症,後來發生敗血症休克死亡,並非其自體原有疾病所引起,李男涉過失致死罪事證明確,改判李男1年徒刑,可上訴。
高院民事庭採信刑事判決結果和證據,認定唐男是因車禍導致多重外傷,因頭部外傷合併腦出血而入住加護病房,腹內脾臟有2處撕裂傷且造成腹內積血,後來因外傷造成各種併發症而死亡,因此李男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判決賠償李男的妻子、兒女等3人共548萬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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