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4小時偷渡小金門 中國男子判刑4個月
盛姓中國偷渡客以救生衣及救生棒偷渡到金門。(海巡署金馬澎分署提供)
〔記者吳正庭/金門報導〕海巡署金馬澎分署表示,第12(金門)巡防區6月11日查獲1名盛姓中國籍男子,從廈門游泳4個多小時偷渡到烈嶼鄉(小金門)東坑岸際;金門地檢署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提起公訴,金門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盛嫌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金馬澎分署表示,盛嫌是中國人民,6月10日晚間10點多自中國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白城沙灘岸際下水,以穿救生衣、持救生棒的泅泳方式,花了4個多小時,於隔天凌晨2點45分左右,游至烈嶼鄉東坑岸際,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被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9(金門)岸巡隊人員發現,當場逮捕。
金門地方法院表示,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對犯案坦認無諱,並有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9岸巡隊查獲經過的錄影畫面、被告於中國的證件、數位採證溯源分析報告書與扣案救生衣、救生棒等可供佐證,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對盛嫌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天,扣案救生衣1件、救生棒均沒收。
金門地方法院表示,盛嫌犯案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已於今年6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修正後新法針對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犯行提高其刑責,由於行政院還未發布其施行日期,直接適用仍有效的舊法。
根據6月28日修正公布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舊法規定,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十二巡防區人員,穿著防護衣將查獲盛姓中國偷渡客(中)帶回隊部。(海巡署金馬澎分署提供)
海巡人員身穿防護衣將盛姓中國偷渡客押解上車。(海巡署金馬澎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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