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運大老賴萬枝性侵判刑定讞 聲請再審遭駁確定
工運界大老賴萬枝被控性侵女秘書,遭判刑3年2月定讞後,聲請再審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賴男提起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資料照)
〔中央社〕工運界大老賴萬枝被控性侵女秘書,事後還怪女方「長的太漂亮」,他遭判刑3年2月定讞後,聲請再審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賴男提起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刑事定讞判決指出,時任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副理事長的賴萬枝於民國103年6月間參加某銀行企業工會二天一夜勞工教育活動時,趁女秘書不勝酒力在房內休息時性侵,還咬傷女方乳頭,女方事後報警處理。
賴萬枝供稱,當晚他與多人一同赴房間探望女方後一起離去,並未在女方房間停留及性侵女方。
女方證稱,賴萬枝犯後向她解釋,「今天發生這件事,如果對妳造成傷害我很抱歉,但是我有錯,妳更有錯,妳錯在長的漂亮又優秀」。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賴萬枝3年2月徒刑;經上訴,二審仍判決3年2月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在109年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賴萬枝以有新證據為由,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遭駁回;賴男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賴萬枝提出鑑定報告,主張女方在案發時內衣褲未驗出他的去氧核糖核酸(DNA)或唾液,且女方證述有諸多可疑,包括雙方身高體重的落差、案發空間狹窄、女方聲稱遭性侵後的後續反應不似一般被害人,足認女方陳述不可採信。
最高法院裁定指出,女方案發時曾脫下內衣褲並穿著短袖、短褲睡覺,即便女方內衣褲未驗出賴萬枝的DNA或唾液,也不足以反推女方指述非實在,不能做出對賴男有利的認定;又女方為兼顧職場人情,於完成工作後才揭露,合於情理。
最高法院認為,就賴萬枝提出的新證據,並不具備新規性、確實性,未能動搖原審判決事實,賴男僅就與再審無關事項任意指摘,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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