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翹家少女投宿伸狼爪 色男性騷、猥褻差別在「這點」
林姓男子猥褻翹家少女,少女抗拒,嘉義地院以性騷擾判4個月徒刑,台南高分院則以強制猥褻改判8個月。(情境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MeToo風波延燒,但部分被害者分不清性騷還是猥褻,台南高分院有件性騷變猥褻的判決,林姓男子趁翹家少女投宿時伸狼爪,嘉義地院以性騷判4個月,但台南高分院認為,性騷是被害人來不及抗拒不當碰觸就結束,猥褻則是被害人有明顯抗拒,且猥褻罪的追訴權有20年,翹家少女因有抵抗,所以台南高分院認定是猥褻,改判林男8個月徒刑。
兩名翹家少女去年1月到林男家投宿,林男答應會在外面過夜,房間讓兩名少女使用,A女睡單人床,B女則睡地上,豈料半夜林男返回房間,並擠上單人床,摸A女的胸部與私密處,A女大聲抗拒,B女則因此驚醒拿房間內的水果刀,揚言林男再侵犯A女,就跟林男拚命。
報案後,A女褲子上有男性DNA,與林男DNA符合,林男辯稱是單人床太小,才會碰觸到A女的身體,不是故意犯罪;嘉院合議庭覺得,林男只有短暫碰觸,應是性騷擾,但嘉檢抗議,A女有反抗,應是強制猥褻才對,不過嘉院認為,林男偷襲、短暫性的不當觸摸,沒有引起性慾的程度,用性騷防制條例判4個月,還可以易科罰金。
嘉檢跟林男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引用最高法院2020年的判決,說明性騷擾跟強制猥褻的分界線,是法律用語中的「不及抗拒」,性騷意思是被害人還沒感覺性自主權遭受妨害,不當碰觸的侵害就結束了,而強制猥褻罪,是被害人表達抗拒,表示性自主權受到侵害,所以林男的行為是犯強制猥褻罪,一審判決不當,廢棄原判決改以強制猥褻罪判8個月。
另外,專門受理性犯罪的家防官指出,很多MeToo案,都在講很早以前的事,有部分受害者都質疑,這麼久以前的事,還可以提告嗎?甚至認為過了「追訴期」放棄提告。
但是警方提醒,性騷擾是告訴乃論罪,如果沒在案發6個月內提告,以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權就會消失,但如果是強制猥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罪的追訴權,是用「最高刑度」分類時間長短,強制猥褻罪高刑度是5年,追訴權可到20年,呼籲被害人不要放棄告訴權,揪出惡狼避免下一件Me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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