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投資失利 竟9度暗槓民眾撿到的現金
新北市警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鄭姓警員,暗槓民眾撿到的現金,總金額約3萬餘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警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鄭姓警員,因投資失利,9度暗槓民眾撿到送來派出所的現金,金額從610元到6700元不等,總金額約3萬餘元,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鄭員自首繳回犯罪所得、侵占財物在5萬元以下、犯罪情節屬輕微,減刑後再審酌他有悔意,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並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可上訴。
檢方調查,若民眾撿到現金,交給警方處理,警方應與民眾當面逐一清點所交存的物品,製開一式四聯詳載拾得物名稱、數量、特徵、時間、地點、拾得人姓名、住址、電話及身分證字號等內容的拾得物收據,第一聯交給拾得人,並將辦理情形登錄在拾得物登記簿,再填具陳報檢附第二、三、四聯拾得物收據連同該拾得物,一併陳報分局公告招領。
檢方調查,若報告及交存後6個月內所有人未出面認領,警方應通知拾得人把拾得物交給拾得人歸其所有,若有人出面認領,就歸還遺失人。
檢方調查,前年5月17日,鄭員在擔任值班勤務時,拿拾得物專用櫃鑰匙,打開專用櫃,偷走鄭姓民眾撿到、交給警方的現金5100元,再冒用他人名義製作遺失拾得物領據公文書,把款項據為己有。
同年6月2日,他食髓知味再度犯案,盜蓋同事的職章,在拾得物領據「執行發還人」欄位,再打上一名民眾出面認領,暗槓金額6500元;鄭員按照上述手法9度暗槓民眾撿到交給警方的現金,金額從610元至6700元不等,總計3萬餘元。
合議庭認為,鄭員身為警務人員,不思廉潔自持,反因投資失利而犯案,嚴重減損公務機關執法的威信,但審酌他自首繳回犯罪所得,且侵占財物在5萬元以下、犯罪情節屬輕微可減刑,加上他犯後有悔意,因此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褫奪公權1年,並向公庫支付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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