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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男揮刀狂砍3女護理師 高院減刑改判理由曝光

2023/03/14 15:23

洪男確診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住進醫院,因不滿被制止離開病房,竟砍傷3名女護理師,高等法院今依殺人未遂罪判他9年4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63歲洪姓男子前年確診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住進新北市雙和醫院負壓病房期間,持水果刀瘋狂攻擊3名女護理師,一審依3個殺人未遂罪判刑12年6月,但高等法院認定洪應涉2個殺人未遂罪、1個傷害罪,且是持檳榔刀犯案非水果刀,刑度大減,今減刑改判為9年4月;還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洪男是持檳榔刀,而非一審認定的水果刀,朝施姓及陳姓護理師身體要害部位刺擊,在2人接連倒地,以腳踢、手擋方式閃避後,洪仍未停止攻擊,可以認定洪對施姓、陳姓女護理師具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已觸犯2個殺人未遂罪。

另外,洪持檳榔刀刺擊蔡姓女護理師,導致她倒地,上腹部遭洪持利刃劃過受傷,審酌受傷部位大小、下手輕重、攻擊部位與行兇中轉移目標(洪轉而攻擊留在現場的陳姓護理師)等綜合判斷,只能認定涉犯傷害罪,並非一審認定的殺人未遂罪。

高院也指出,洪和律師抗辯,洪犯案時有譫妄、意識錯亂、認知障礙等情形,應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要件,但依一審送請醫院鑑定結果,認定洪當時辨識能力並無缺損或降低情形,並無刑法第19條減刑的適用。

高院綜合認定,洪對施姓、陳姓女護理師共犯下2個殺人未遂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對蔡姓護理師的犯行乃傷害罪、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此3罪各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的2個殺人未遂罪,分別判刑7年4月、8年徒刑,及傷害罪判刑7月,判應執行刑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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