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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膽包天!男強逼女同事幫打手槍至射精獲輕判 高院改判須入獄

2023/03/02 14:19

色膽包天!許男強逼女同事替他打手槍至射精,還強摸她胸部,一審竟輕判6月,可易科罰金,高院認定一審決不當,加重改判為10月,須入獄。可上訴3審。(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許姓男子對女同事小如(化名)頗有好感,2020月12月間午休時,竟在公司貨車停放處,強拉小如的手替他打手槍直到射精為止,還摸其胸部,小如覺得受辱提告。新北地院認為許男有悔意,輕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但檢方上訴成功,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被害人身心受創拒絕原諒許男,一審以法定最低刑度判刑有不當之處,改判10月徒刑,須入獄。此案還可上訴。

法界指出,此案許男觸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法定刑是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許男僅因有生理需要即強迫被害人替他打手槍,並強摸胸部,手段相當惡劣,已對被害人造成頗大傷害,也未獲得她的原諒,一審以法定的最低刑度判刑,顯然過輕、且不當,高院加重改判10月,較合理。

小如指控,2020年12時26日12時,許男突然在公司貨車停車處,以有生理需要,要求她替他打手槍,她覺得太荒唐而拒絕,卻遭許男強拉她的手替他打手槍,一直到射精為止,另外還強摸她的胸部,猥褻得逞。檢方偵查後,依強制猥褻罪起訴。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許男和小如是同事,不應該因為有生理需要,即對小如強制猥褻,影響小如身心非輕,但考量他已坦承犯罪,此案之前並無前科,有調解意願但未調解成功,加上許男表示須照顧母親的生活,以強制猥褻罪法定最輕刑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

不過,小如和檢方均認為一審判決不當,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審酌小如遭許男強制猥褻致身心受創,且拒絕原諒他,且強制猥褻的時間不短(即強迫她替他打手槍至射精為止),一審判決確屬不當,因此加重改判為10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獄。此案還可上訴3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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