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新興堂爆炸案釀4死38傷 桃市消防局確定連帶賠1077萬
12年前新北市五股區發生「新興堂香鋪爆炸案」,釀4死38傷,桃市消防局被法院認定有「公務員過失不作為」責任,應連帶賠償1077萬多元確定。(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12年前新北市五股區發生「新興堂香鋪爆炸案」,釀4死38傷,最高法院已判肇事萬達煙火公司、香鋪老闆與司機(均已歿)的家屬,應賠償被害人1053萬多元確定,另就桃園市消防局是否應負起賠償責任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桃市消防局有「公務員過失不作為」責任必須連帶賠償,並經重新計算,認定賠償金額為1077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2011年4月1日桃園萬達煙火廠區發生爆炸,造成1死2傷,桃市消防局隨後廢止萬達「爆竹煙火製造許可證書」,但未查扣剩餘煙火,只發函指示萬達逕自處分殘存煙火。
後來,萬達為減少損失,將煙火轉賣給五股「新興堂香鋪」,同年月22日搬運、卸貨過程中,因大幅震盪,引爆整車爆竹煙火,釀4死、38人輕重傷,附近房屋10戶全倒,44戶半倒,有專家評估,爆炸威力直逼2萬顆手榴彈,意外也被媒體稱為「五股大爆炸」。
五股受害家屬提告求償,新北地院一審判萬達、香鋪老闆陳邱隆與司機盧錦熹的家屬、桃市消防局等,應連帶賠償被害人1727萬餘元。上訴後,二審同樣認定桃市消防局怠於職務,但考量告訴人的車損、屋損等須計算折舊,酌減改判被告連帶賠償1053萬多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就萬達、香鋪老闆與司機的家屬判決確定,認定應連帶賠償1053萬多元,另就桃市消防局部分廢棄發回,要求高院更一審釐清桃市消防局與爆炸是否具因果關係,以確認有無賠償責任。
高院更一審指出,桃市消防局在萬達首度發生爆炸後,已廢止許可證,代表萬達繼續儲放煙火已經違法,且桃市消防局在函文中記載「貴廠內儲存的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已非屬合法儲存」,因此,可認定桃市消防局「負有採取行政上規制手段管理萬達公司爆竹煙火」的職務義務。
然而,桃市消防局只透過函文通知萬達於4月底前自行變賣或銷毀爆竹煙火,並未適當履行職務義務,具「公務員過失不作為」責任,屬怠於執行職務,導致被害人的身體、財物受到損害,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並經重新計算賠償金額,要求桃市消防局與萬達、香鋪老闆與司機的家屬,應共同賠償1077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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