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人三項選手溺斃!高市體育總會判賠222萬 最高院發回重審
鐵人三項選手溺斃案,最高法院撤銷,由高雄高分院重新審理。(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體育總會4年前在愛河舉辦國際鐵人三項比賽,張姓選手游泳意外溺斃,高雄市體育總會不滿被高雄高分院改判賠償222萬元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仍有疑點未釐清,撤銷原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扳回一城。
據了解,2019年3月3日,體育總會舉辦「第13屆維士比盃愛河國際鐵人三項」,上午7點在愛河進行游泳項目,張姓選手游經中正橋段約700公尺處溺水死亡。
張的家屬指出,參選者繳交報名費2900元至6000元不等金額,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主辦單位應為選手投保300萬元至2400萬元意外險,但張僅投保200萬元,保險公司也只理賠100萬元,於是另要求賠償877萬元。
被告體育總會則說,愛河沿岸每隔100公尺處設有浮台,並有兩名救生員,活動範圍內尚配有8艘救生艇,艇上至少兩名救生員外,另向海軍司令部、陸戰隊聲請水上救護,已盡預防義務。
此外,報名費支付場地租金、佈置費、保險費等,活動後已無剩餘,故非屬營利性質,不適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高雄高分院認為,事故地點相對空曠,往例每水道浮台配置2名救生員,但此次僅配置1人,而無法適度合理的觀測。此外,依規劃原配置圖,動力橡皮艇應佈建水道兩側,卻集中起點與終點,即使發現參賽者異狀,以溺水發生後至死亡時間僅4至5分鐘,根本來不及急救,因此改判體育總會賠償222萬元。
體育總會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查明兩造間是否有契約關係,及國內目前就鐵人三項國際規則中並無安全防護及救生員配置相關規定,卻未敘明其依據來源,就認定體育總會有未設置足夠救生員及適當救生器材的疏失,亦有未合,因此撤銷發回,由高雄高分院擇期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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