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為小王2度拋夫棄子 年老色衰來索扶養費被法官駁回
2023/01/14 19:19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65歲高姓婦人從年輕開始就對婚姻不忠、對家庭不顧,35年前即離家與小王同居,造成夫與3名年幼子女為討生活離散各地。兒子國中輟學當童工,為求一家圓滿,一度接她回家同住,不料,她又愛上另位小王,棄中風夫而離家。現在年老色衰,提告要3子女支付扶養費,被台東地院法官駁回。
高姓婦人向法官說,因現在罹患疾病,前年又因工作受傷而開刀,導致無法工作謀生,請求2位女兒及1位兒子每月各支付她6275元生活費。
她的3名吳姓子女則說,母親自民國77年離家即未歸,父親既要工作,又要獨力照顧3名幼年子女,實感吃力。81年間,父親出海跑船,將1位女兒交予阿姨照顧,長子則國中輟學以資助家用,且帶著1個妹妹到台北工作,艱苦度日。
3名子女原本不知媽媽為何離家,直到90年間,父母離婚,他們才知道媽媽竟然與父親的好友同居,忍心拋下3名子女,實感寒心。99年間,媽媽與同居人分手,又回來投靠,長子將她帶至台北,與他及父親同住。後來父親中風,不習慣台北而搬回台東生活。
吳家子女說,長子出資修繕老家,安排父母一同返回居住,約1年後,媽媽無意照料中風的父親,且另與小王交往而離家出走,令他們相當失望憤怒。104年間,媽媽又連繫長子並索求金錢,經了解才知,小王多仰賴他們媽媽供給生活費,兩人還結婚。
3名子女主張,媽媽拋棄他們,未善盡人母扶養責任,且已另婚,按配偶間互負扶養義務,自不應再向他們請扶養費。台東地院法官審酌高婦在子女幼年成長期間需人扶養照顧時,即未扶養照顧,情節重大,依法免除對3子女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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