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載3歲女發生車禍 民眾合力抬車救人
婦人載3歲女兒發生車禍,民眾合力抬車救人。(擷取自社會事新聞影音)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警方今表示,1名張簡婦人騎機車載3歲女兒上路,卻讓女兒站在腳踏板上,不料途經鳳山區自由路,欲變換車道右轉,與同向陳姓男子發生擦撞,3人摔車倒地,女童慘被壓車下,路過民眾發現幫忙抬車,大家合力救出女童,所幸僅手腳擦傷,沒有生命危險。
警方調查,1名張簡婦人(23歲)昨騎機車載女兒(3歲)讓她站在腳踏板上,沿鳳山區自由路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捷運鳳山站1號出口前,欲變換車道右轉光遠路,與同向騎乘機車的陳姓男子(66歲)沿著鳳山區自由路直行,雙方於自由路近光遠路段發生擦撞。
3人當場摔車倒地,其中3歲女童慘被壓在機車底下,民眾發現以轎車擋在前方,下車幫忙抬車救人,還有騎士將機車停在路旁,大家合力救出女童,所幸女童僅手腳擦傷無大礙。
鳳山警方據報到場處理,對張簡婦人與陳男實施酒測,2人均非酒駕肇事,3人僅手腳擦傷,均自行就醫,所幸沒有生命危險。
警方初步調查,張簡婦人超車變換車道不當,車禍肇事責任明顯,且違規讓女兒站在腳踏板上;陳男尚未發現肇事因素,真正肇事責任將進一步鑑定。
警方表示,張簡婦人在多車道右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先駛入外側車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可處600至1800元罰緩。
此外,機車附載人員應坐於駕駛後方固定座位,且只得搭載1人,縱使搭載兒童也是如此,駕駛人讓兒童站立機車踏板,或另設臨時座位供兒童乘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可開罰300至600元。
警方呼籲民眾,為了不讓後座的孩子有跌落危險,可於後座加裝安全椅固定。要合乎規定必須固定在後座、高度不能超過騎士肩膀、不能比機車把手還寬,加裝前最好先至監理站申請。
圖為車禍現場。(讀者提供)
婦人載3歲女兒發生車禍,民眾合力抬車救人。(擷取自社會事新聞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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