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周靜妮求結案私會當事人 恫嚇「兒子判給女方」移付懲戒
苗栗地院法官周靜妮又被送職務法庭。(圖取自YouTube,本報合成)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苗栗地院法官周靜妮,2021年間承辦一起撤銷調解家事事件,為求迅速結案,竟電聯當事人要求見面,並恫稱「不然可能會把兒子的監護權判給女方」,當事人因憂心而前往會面,並依周法官指示撤案。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定周靜妮情節重大,10日決議移付職務法庭懲戒。
本案由苗院移請法評會評鑑,理由是周靜妮承辦一起聲請撤銷家事調解事件時,為求迅速結案,竟於2021年7月30日下午致電案件當事人,詢問其聲請撤銷調解動機,並要求到院商談,且於通話期間恫稱「不然可能會把兒子的監護權判給女方」等語,當事人深感憂心,依約前往指定地點會面,並受周法官指示撰寫書狀撤回案件。
法評會表示,周靜妮為求迅速結案,與當事人私下見面,使當事人倉促撤回訴訟,確有不當便宜行事、違反單方溝通禁止原則,增加當事人不合理負擔,影響當事人訴權益,並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行為可責性重大。
法評會認定周靜妮所為構成個案評鑑事由,違反法官法且情節重大,審酌其行為態樣、手段、目的、所造成的損害後,已達情節重大而有懲戒必要,10日移請職務法庭審理。
其次,苗院指控周靜妮2020年到2022年間承審一起扶養費事件時,辦案偏袒當事人一方,以與案件無關的事實詢問未成年子女,混淆其價值觀,曉諭當事人撤案不成後,再恫嚇查稅,言行不檢。
但法評會認為,周靜妮調取當事人所得資料,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以提提出調查報告,做為事實認定與曉諭當事人二造辯論的基礎,並於審理中詢問未成年子女,使其有表達意願及陳述意見機會,協助當事人調整扶養費代墊款的支付方式及比例,故依審訊時序及整體脈絡而言,周法官執行職務未違反中立原則,此部分不構成違失,請求評鑑不成立。
此外,苗院發現周靜妮為了準備自律事件,聲請借調保密的案件卷宗,部分文件由配偶攜出法院複印;2022年2月7日調派辦理非訟中心業務,又未點交先前借調的案件卷宗;2022年2月16日起被司法院停職,連離職手續都沒辦妥,未謹言慎行、妥適移交職務,亦有違失。
惟法評會認為,此部分已經監察院今年7月27日提起彈劾、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中,不具評鑑事由,決議「不付評鑑」。
周靜妮的違失情節眾多,加上本案已有4案在職務法庭待審,而她2月16日被司法院停職後,6月30日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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