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妹批診所把她大腿「做壞了」 法官「翻完寫真集」判她賠90萬
雞排妹公審醫美診所獲不起訴,法官「翻完寫真集」判她賠90萬元。(記者黃佳琳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藝名雞排妹的藝人鄭采勻剛出道時替高雄元和雅醫美診所代言,卻在8年後公審診所把她「做壞了」,診所被網友惡意刷負評,怒告雞排妹加重誹謗罪,但雄檢偵結後處分不起訴;診所另提民事求償300萬元,法官「翻完寫真集」後,找不到她被做壞的地方,且認定雞排妹轉貼他人指控前未查證,已侵害元和雅商譽判賠90萬元。
判決指出,雞排妹於2012年3月21日與高雄元和雅診所簽訂「肖像權發表合約書」,並接受診所提供的整形大腿環抽手術,隨後又在同年8月出版個人寫真集「十八歲的禮物」,雞排妹當時還在寫真書中標註「感謝元和雅!!!好喜歡現在的自己啊!」。
2020年12月23日,雞排妹在臉書粉專張貼自己的性感照,並發文「我的大腿做過兩次抽指手術,因為18歲時在元和雅做壞了,導致得找信任的醫美做第二次補救」。
風波鬧上新聞後,雞排妹又陸續轉貼多名網友給她的私訊,內容包含「我自己本身是整壞受害者,我的胸部和眼頭都是整壞的」等。
元和雅不滿被雞排妹在網路公審,除向雞排妹提出民事告訴,依違反合約規定求償300萬元外(審理中),更怒告加重誹謗罪;雄檢偵查時,雞排妹出庭反駁,強調「在書中寫感謝高雄元和雅診所,是為了要感謝他們買我的書」。
檢方認為,雞排妹依自身體驗及主觀想法,撰寫貼文及轉貼他人訊息,既非憑空杜撰,且與社會大眾利益相關,屬可受公評之事,雖使用負面言語所述內容,縱令聽者不快或影響診所名譽,但尚未逾越「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認定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診所不服提再議,被高雄高分檢駁回後,診所不死心再提交付審判,仍被法院駁回,刑事部分雞排妹全身而退;但診所另提民事告訴,向雞排妹求償300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雞排妹自稱元和雅做完醫美後,讓她「大腿有大面積肉眼可視凹凸不平」,但翻遍寫真集並沒有看出異樣,且雞排妹身為具有知名度的藝人,對社會有一定影響力,她轉貼他人指控前未加查證,已侵害元和雅商譽,因此判她應賠9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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