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元」非查賄標準! 最高檢:候選人贈禮應逐漸禁止

最高檢察署先前舉行「查察賄選暴力督導小組」揭牌儀式,由調查局長王俊力(左起)、高檢署檢察長張斗輝、法務部長蔡清祥、檢察總長邢泰釗、警政署長陳家欽與廉政署長莊榮松等一同揭牌。(資料照)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今年11月26日將舉行九合一選舉,關於過去常被各界討論「30元賄選標準」,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過去所訂「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是政府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我國候選人贈送禮品的文化,容易產生瓜田李下的賄選之嫌,應逐漸禁止。
至於候選人若贈送禮品,是否構成賄選的認定標準,最高檢認為,仍應視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願,是否涉犯刑責,應由檢察官蒐集事證後綜合研判。
最高檢指出,「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有關以「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及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茶水及餐飲者,是否構成賄選?應視具體個案就行賄、給付之標的,主觀上有無行賄意圖及客觀上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願,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
關於過去的「30元」構成賄選的認定標準,最高檢認為是20多年前,政府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現今民智已開,人民已逐漸建立,不應以手中選票換取金錢、餐宴或高額禮品等不法對價,候選人應以政見及政績爭取選民支持,才是民主法治的正軌。
最高檢指出,價格認定易生爭議,候選人所送物品的價格,究竟是採用建議售價?實際買受價?成本?或假如是自國外進口的貨品,應以國外當地價格?離岸價?或台灣價格?等哪些標準進行認定,若以價格作為區分,容易產生爭議。
之所以應避免以價格進行認定的原因還包括「避免化整為零」;最高檢表示,候選人的宣傳物品雖是價值輕微的禮品,如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但假如多日發放,無異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迂迴逃避刑責,所以仍應審酌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仍須視實際案例進行個別研判。
發放宣導品也可能衍生走路工問題;最高檢解釋,候選人為發放宣導品,勢必聘僱工讀生或工作人員,依現行實務,可能衍生發給工作費、活動費、車馬費等賄選問題。
另外,對於無資力或青年從政,可能造成不公;最高檢認為,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競爭激烈,候選人贈送的宣傳物品,主觀上雖是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但對於財力較淺或年輕的候選人,容易產生不公平、不利的因素。
最高檢指出,參考日本選舉罷免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進行有關選舉拉票或使人行使投票或不投票為目的,進行逐戶的登門訪問」,違反最高可處1年徒刑;這意味日本的候選人連「戶別訪問」都被禁止。因此我國候選人贈送禮品的文化,容易產生瓜田李下的賄選之嫌,應逐漸禁止。
最高檢表示,廉能的政治環境,需有高水準的國民,任何人都無法置身事外,如候選人透過賄選不正方法當選,將嚴重影響政治秩序,也是貪污的開端,在此呼籲所有候選人應以公平、公正之方式從事競選活動,共同營造乾淨選舉風氣,提昇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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