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分手砲」屬「情堪憫恕」?惡男性侵分手女友獲緩刑
2022/09/12 13:07
高等法院今輕判性侵前女友的林姓男子1年10月、緩刑2年,還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林姓男子不滿同居女友小芬(化名)決意分手,藉口要求小芬要償還2萬6千元債務才同意分手,獲她允諾後,帶小芬回他住處收拾衣物,竟強迫她進行「分手砲」,性侵得逞,小芬不甘受辱提告;高等法院考量林男取得小芬原諒,雙方達成和解、賠償,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輕判林1年10月、緩刑2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和小芬是男女朋友期間,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7月為止在林男位於台北市住處同居。
小芬認為和林男個姓不合,提議分手,雙方約好2020年7月23日晚間10時30分在林男住處前的公園談分手事宜。
2人見面後,林男以小芬需償還積欠他的2萬6千元後才同意分手,小芬允諾後,跟著林男返回住處收拾其行李,準備搬出去。不料,林男要求小芬和他來一個愛的「分手砲」,遭小芬拒絕。林男大發雷霆,不顧小芬奮力抵抗,性侵得逞。事後,小芬驗傷提告。
林男在一審否認犯罪,也未和小芬和解,高等法院審理時,林男和小芬達成和解、賠償,林男當庭向合議庭出具調解筆錄,記載調解內容為小芬願意原諒林男,並請求高院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
高院認為,林男所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雖然在一審否認犯行,但在高院審理時已改口認罪,且願意彌補其造成小芬的傷痛,和她達成和解、賠償,另考量林之前無前科,若判刑3年以上徒刑,有「情重法重」情形,因此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輕判林1年10月、緩刑2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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