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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意「分手砲」但不能「內射」 男硬上嗆:懷孕自己想辦法

新北地院合議庭考量雙方和解,A女願意原諒,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1年6月徒刑、傷害罪判拘10日,緩刑3年。(資料照)

新北地院合議庭考量雙方和解,A女願意原諒,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1年6月徒刑、傷害罪判拘10日,緩刑3年。(資料照)

2021/01/28 13:27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陳姓男子向表示後悔復合的女友A女要求做「最後一次」,A女雖同意但要求不能「內射」,怎料,陳男竟嗆:「妳答應的事都可以反悔,我也讓妳後悔,如果懷孕自己去想辦法」硬上,2天後還動手掌摑A女,新北地院合議庭考量雙方和解,A女願意原諒,依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1年6月徒刑、傷害罪判拘10日,緩刑3年。

檢警調查,去年1月8日晚間,A女告知陳男,她很後悔復合,陳男遂開口要求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A女同意但要求「勿內射」,陳男竟在過程中嗆:「妳答應的事都可以反悔,我也讓妳後悔,如果懷孕自己去想辦法」,A女聽聞即推開陳男。

怎料,陳男不顧A女抵抗,繼續硬上;2天後,A女準備拿回自己的個人用品時,與陳男發生衝突,遭陳男掌摑受傷,她不甘受辱,決定報警處理。

陳男於警詢、偵訊及法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合議庭認為,陳男行為固屬可議,然審酌雙方原本是男女朋友,陳男因與A女間感情問題,一時衝動犯案,事後向A女道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與A女達成調解,A女亦表示願意原諒。

合議庭認為,陳男犯後確已有悔悟及填補A女身心損害之心,衡酌他並非以使用凶器或暴力、脅迫等方式作案,犯罪情節手段相較於暴力、慣性型的性侵害犯罪型態為輕,縱依強制性交罪最輕法定本刑科處3年有期徒刑,猶嫌過重,而有情輕法重情形,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合議庭並指出,相信陳男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3年,並付保護管束,透過觀護人給予適當督促,教導正確法治觀念;另外,為期他確實履行其所承諾的調解內容,並命他應依調解筆錄所定調解條款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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