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男童公園摔倒重傷 爸媽告贏國賠但要負7成責任
6歲男童在公園玩搖椅被夾成重傷,爸媽告贏國賠但要負7成責任。示意圖非事故搖椅。(資料照)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雄一名6歲男童跟著表哥、表姊到公園玩耍,結果不慎在搖椅摔倒,男童顱內出血重傷送醫,幸急救後沒有大礙,爸媽心疼怒告國賠322萬餘元,法官認為區公所未盡保管監督之責,須賠償76萬餘元,但因男童爸媽放任未成年的孩子到公園玩耍,沒有善盡保護孩子的義務,要負擔7成的過失責任,因此判區公所僅須賠償19萬餘元。
判決指出,2019年1月19日傍晚5點,一名6歲男童跟著表哥、表姊到林園區綠色風華公園玩耍,結果在圓形搖椅滑倒,被捲入搖椅底部,男童痛得大聲哭叫,表哥、表姊見狀趕緊呼叫附近大人前往幫忙。
男童被救出時,頭部受到嚴重外傷,不但右側眼眶額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與眼窩變形,頭骨也骨折,腦部還大出血,在加護病房躺了9天才得以轉到一般病房,所幸最後沒有大礙順利出院返家療傷。
爸媽心疼之餘,認為林園區公所沒有在搖椅週邊擺放警告標誌,害孩子玩耍時不慎受傷,提告國賠求償322萬餘元;高雄地院審理時,區公所辯稱,搖椅是設置給民眾休憩用,不是兒童遊戲場設備,因此才沒有設立警告標誌,是男童自己沒有注意路況奔跑跌倒,才會被搖椅夾傷,區公所並無過失之責。
法官認為,搖椅雖然不是兒童遊戲設備,但並沒有排除或禁止2至12歲兒童使用,區公所沒有積極有效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管理上有所欠缺,因此須負擔孩子受傷的醫藥費、看護費和精神撫慰金等共76萬餘元。
不過,法官也認為,男童受傷時年僅6歲,但爸媽卻讓他跟著尚未成年的3名表哥、表姊到公園玩耍,爸媽並沒有陪在身邊,未善盡其保護之責,同樣要對孩子受傷負7成責任,因此判區公所僅須賠償19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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