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長槍抵押3萬元借款 原民男無罪變有罪
泰雅族陳姓男子,未經許可就自製2把長槍打獵,2020年間,因積欠莊姓友人3萬元,竟用2把槍做為擔保品,高等法院認陳觸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判刑2年,緩刑4年免入獄。(示意圖)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泰雅族陳姓男子,未經許可就自製2把長槍打獵,2020年間,因積欠莊姓友人3萬元,竟用2把槍做為擔保品,而後莊男被警查獲持有槍枝,陳男的犯行才曝光。高等法院認陳觸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判刑2年,緩刑4年免入獄。
判決指出,陳男是泰雅族原住民,未經許可自製具殺傷力土製長槍2支,供打獵生活使用。2020年9月間,莊姓男子前往陳男位於桃園市復興區鐵皮屋工寮索討欠款未果,見陳持有土製長槍,遂索討當作3萬餘元借款債務的抵押。
陳男明知2把長槍具殺傷力,除了當作打獵生活工具之用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卻把槍枝交付莊男作為借款抵押的擔保品。直到2020年12月14日,莊男意外洩露持槍一事、被警察搜索扣長槍,陳男才被循線緝獲,依轉讓槍砲罪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指出,轉讓槍砲的成罪要件是基於「移轉所有權」意思,將槍砲「無償」讓與他人,或非基於營利目的,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但陳男是因為積欠債務,把長槍交付抵押擔保,待還款時,莊男即需交還槍枝,雙方並無移轉所有權意思,故不構成轉讓具殺傷力槍枝罪,諭知無罪。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縱使陳男不構成轉讓槍砲罪,仍觸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一審認事用法有違誤,予以撤銷改判。
高院考量陳男把槍枝交付莊男質押用,未久即被查獲,並未造成實害,相較於那些擁槍自重,恃以為非作歹之徒,危害程度為低,主觀惡性及犯罪情節亦非重大,若仍判處法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實屬情輕法重,因而依刑法第 59 條「其情可憫」規定酌減其刑。
高院審酌陳男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等情狀,判刑2年,併科罰金2萬元,緩刑4年,免入獄,以勵自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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