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鄭文逸等4人炒作大同股票 要賠百名投資人6386萬
台商鄭文逸、鄭的秘書張湘、炒手鄒興華(見圖)、金主林振興,遭投保中心指控炒作大同股票,害166名投資人損失6386萬多元,北院今如數判准。(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商鄭文逸等人炒作大同(2371)股票,台北地院刑事庭認定不法所得達31億多元,前年依違反證交法中的高買低賣證券罪,重判鄭有期徒刑13年6月、鄭的秘書張湘羚3年8個月、炒手鄒興華4年6個月、金主林振興9年10個月,已上訴。民事部分,北院民事庭今再判鄭等4人應連帶賠償166位投資人6386萬多元;可上訴。
事實上,台北地檢署偵查期間,曾懷疑資金是由中國房地產開發商任國龍提供,任因未來台接受調查遭通緝。但北院刑事庭因查無證據證明任曾提供百億資金供鄭等人炒股,故未認定中資介入此案。
民事判決指,投保中心主張,鄭文億等4人與任國龍意圖抬高大同股票交易價格,並製造大同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活絡表現,從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炒作大同股價,造成166位投資人共損失6386萬3634元,代為提告求償。
鄭文逸否認炒作股價辯稱,他早在2011年就是大同股東,為了支持市場派取得大同經營權,才陸續增加持股數量。張湘羚則稱自己是鄭的秘書,都是遵照鄭的指示辦事,至於如何使用帳戶、股票數量、價格、以現股或融資買賣大同等細節,均由鄭決定。鄒興華也說與鄭為舊識,2013年間已有資金往來,無關大同股價。林振興表示,買賣大同股票是本於個人投資經驗,否認炒股。
北院民事庭根據刑事庭判決結果與金流,認定鄭文逸等人買賣大同股票,確實造股票成交量於操縱股價期間有大量暴增的情形,導致投資人誤認大同股票交易熱絡,選擇進場投資,因此,判鄭等4人應如數賠償166名投資人共6386萬3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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